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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3)

来源:当代法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12 03: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主要内容 第一,典籍翻译批评者应当注重对古代文化典籍中法律语言文化元素的异语传通效果进行批评研究,以此促进法律典籍翻译的质量。启动该成

(一)主要内容

第一,典籍翻译批评者应当注重对古代文化典籍中法律语言文化元素的异语传通效果进行批评研究,以此促进法律典籍翻译的质量。启动该成果计划之前,我们对以《大中华文库》为代表的涉及古代法律文化的众多中英文对照版本进行过横向比较研究,发现中国古代法律语言在其法律英语里的“对应”情况参差不齐,有的译文根本没能表达原文的真实含义。法律典籍翻译批评者的任务之一,就是查阅相关理据,深入理解古代法律语言文化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其英语译文的“对应”效果,然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专业性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三,有利于拓展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翻译研究的选材范围。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是“五大法系”的重要渊源之一,也是为世界制度文化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律文化典籍汉外普及性对照读物和翻译研究性读物都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可以说,目前国内出版的各种古代汉籍全英文版或典籍翻译的研究性作品,均未见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典籍,与之相应的翻译批评也几乎是付之阙如。我们的英汉法律典籍翻译比较批评研究,有望以此引起翻译批评界和出版界关注这一现象,拓宽中国文化典籍翻译批评和古代典籍翻译出版选材范畴。

西南政法大学熊德米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3BYY030),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龙大轩、汪友海、熊姝丹、敬雪华、罗丹、王良兰、容轶愚。

(二)主要观点

第一,可以引起更多从事古代文化典籍翻译的学者关注国外译者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语言文化的翻译批评研究。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古代汉籍外译步骤是———“语内翻译”(古文到现代汉语)和“语际翻译”(现代汉语到外文)。调查发现,《大清律例》至今没有现代汉语翻译版。换言之,两位外国译者在没有前述的条件下,直接从法律古文翻译成英文,其译文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需要更多专家学者关注古代法律典籍翻译问题。再者,从不同角度比较研究不同译文,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对提高古代法律语言文化翻译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该成果还就东西方法律交往历史、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法律典籍语言和法学典籍语言等诸多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陈述与论证。

(二)社会影响及效益

第二,有效促进法律典籍翻译实践。国内近年出版的典籍英译教程和汉英典籍对照读物,明显缺少法律典籍实践这一重要部分。我们在比较分析研究两个译本优劣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其他文化典籍的翻译与法律专业典籍翻译进行了比较研究,有望引起更多学人关注法律典籍翻译实践并参与其中。

第二,专业性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的英译比较研究,可以引领其他同类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研究。该成果在比较研究清代法律两个英文译本的过程中,也比照参考了目前国外出版的《唐律疏议》《大明律》《宋刑统》以及其他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的翻译文本。我们对多种译本比较的基本结论是,包括《大清律例》两位译者在内的外国法律典籍译者,虽然都有“中国学者的辅助”及译者本人多年研读原文法律典籍丰富经验所积累的中国法律语言文化知识,但其译文从形式到内容的“等效”程度,大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我们认为,做好《大清律例》英译的比较研究,可以引领其他同类法律典籍的翻译批评研究。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继承了清代以前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及其语言表达系统。比较研究发现,对一般外国人而言,汉籍法古文难识、难解、难译的问题特别突出,尤其是反映古代法制观和法哲学观的法言法语,更难用异域语言准确传达,即使古代法律汉语颇有造诣的外国汉学家,亦绝非易事。对比研究《大清律例》的两种译文可鉴,我们钦佩两位译者不辞辛劳,殚精竭虑地向西方世界准确传译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因东西方传统法律语言文化的巨大差异,译者有时根本无法找到完全对等的法律语言,导致两种译文均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们遵循当代著名法史学专家武树臣教授有关中国古代法学历史研究上的时代划分:“把自传说时代至清朝末期的历史称为‘古代',把这一漫长的中国称为‘中国古代社会'”,并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概括为从“任意法”到“‘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同样,多数学者亦将《大清律例》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律典籍,或“中国古代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所倾力关注的,是《大清律例》的古代法律语言系统及其不同英文译本的比较批评研究,旨在从古代法律语言英译的视角,探索汉英法律语言转换的基本规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研究所使用的“古代法律语言”,大多数情况指的是17世纪清代入关之伊始,到20世纪初近三百年的清代法律语言。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网址: http://www.ddfxzzs.cn/zonghexinwen/2022/071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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