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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

来源:当代法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12 03: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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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810年,英国出版了由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首次为19世纪的西方人呈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基本概况。1994年,英国牛津大学出版了美国学者W.Jones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再次

1810年,英国出版了由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首次为19世纪的西方人呈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基本概况。1994年,英国牛津大学出版了美国学者W.Jones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再次将中国古代法律文本展现在当代英语的读者面前,让西方人更为全面地了解到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风貌。然而,“诸法合体”的《大清律例》,不仅法律体系庞杂,法律语言佶屈聱牙,且“难解、难译、争议多”的问题十分突出。该成果比较原文与两种译文后认为,两位译者在忠实再现原文法律意义上,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两者在准确理解和表达原文方面,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问题,需要翻译批评者对较为优秀的译文进行“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要对理解偏差的译文进行“批评指正”。有鉴于此,我们将该成果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第四,促进典籍英译批评发展。法律典籍翻译英汉比较是典籍翻译批评研究的重要部分。做好法律典籍英译比较研究,有效解决“难译、难评、争议多”的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典籍翻译评价机制的设立”。

第三,有益于提高现代法律语言的翻译认识。我国现行法律继承了许多古代法律语言,如“徒刑”“罪”“法”“缓刑”“处决”等。古为今用,研究古代法律语言翻译,是为了更好地示范于现代法律语言翻译。从法律典籍的视角考察这些词语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翻译,有益于更加准确地翻译现代法律语言。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第二,《大清律例》法律汉语专业词语层面的不同英译本的比较。通常情况下,古代法律词语可分为普通法律词语和专业法律词语两大类型。前者指纳入古代法律语境且被赋予特定法律含义的古代日常生活用语,如“生母”“慈母”“服制”“丁忧”“舅姑”“田土”等;后者则是用于古代法律语境中的法律专业词语或古代法律专业术语,如“主从(犯)”“递减”“累减”“监候”“押送”“就地正法”等。我们主要从法律翻译的角度,结合《大清律例》法律文本的具体法律语境,从法律翻译批评的学理性与实践性双重视阈,对两者的不同英译进行比较研究,重点分析两位译者对原文的“法律性”理解与输出过程中法律意义的传输效果。

该成果是目前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清代法律专业典籍汉英翻译比较的学术专著,亦是同类研究中规模最大的著作。该成果主要从法史学、法律语言学、翻译学和比较语言学四条路径入手,聚焦《大清律例》及其两个英译本的多视角、多层次的比较研究,开创了古代法律汉语文化典籍英译比较研究之先河,彰显了课题本身应有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及效益。

第四,理据充分的古代法律典籍语言翻译比较批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语言翻译批评研究提供良好的借鉴经验。“古代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法律典籍”《大清律例》,其法律语言的表现风格虽倾向于白话文,但主体上仍然属于古代汉语范畴,即使法制史专业的现代汉语母语读者,理解起来也仍有不少难度,遑论来自异国他乡的外国译者。以古代法律语言为基础的《大清律例》法律英语翻译的翻译比较批评者,通常要穿梭于古代法律汉语、现代法律汉语以及现代法律英语三者之间,对原语和译语进行多元化、多视角的比较鉴别,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有望由此为现代法律语言翻译比较研究者提供可以借鉴效仿的法律翻译批评方法。

第三,拓展法律语言翻译研究。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英汉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明显缺少法律典籍翻译部分,《〈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试图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该成果“《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的汉语原文《大清律例》,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代皇帝一百多年时间的“斟酌损益”和“详悉参定”,最终于乾隆五年(1740)“颁布宇内,用昭画一之守”。《大清律例》由“定律”与“例文”两部分合并而成,其中“定律”436条,“因时制宜”制定的“例文”,到同治九年(1870)共有1892条。该成果是对英国译者ThomasStaunton和美国译者WilliamJones所译《大清律例》中436条“律文”的英译本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内容扼要陈述如下。

第三,外语人与法律人优势互补的古代法律典籍翻译批评研究,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有效措施之一。对《大清律例》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从中国古代法律语言对汉英词句翻译进行微观范畴的比较研究,正本清源,还原古代法律典籍语言的真实含义,是现代中国“法律语言人”和“法律专业人”的一项责无旁贷的共同使命。平心而论,比较分析发现,两位翻译《大清律例》的外国译者,为传播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所付出的艰辛,令人钦佩,但在肯定和借鉴其翻译优点的同时,更不能忽视翻译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只有外语专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的通力协作,才能对法律典籍的外译质量,做出“合言”与“合法”的理性判断。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网址: http://www.ddfxzzs.cn/zonghexinwen/2022/071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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