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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良等:应以受信关系理论重构民事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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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韩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鹏坤单位为南开大学法学院) 民事信托受托人承担最严格的受信责任 2 民事信托受托人是最为典型的受信人 民事信托受托人享有最全面
(韩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鹏坤单位为南开大学法学院)
民事信托受托人承担最严格的受信责任
2 民事信托受托人是最为典型的受信人
民事信托受托人享有最全面的受信权利,拥有最为全面的信托财产及管理事务的信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原理,应该分配给受托人更为全面、严格的受信义务。第一,受托人负有最为全面的受信义务。民事信托受托人承担的受信义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义务,即受信人向受益人提供特定服务的义务,如提供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资产投资等服务。二是辅助义务,是为规范受信人活动、促进受信义务的充分履行而设定,如禁止利益冲突、区别对待受益人等。受托人的主义务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提供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管理服务,辅助义务则是不得从事一切可能导致自我获利、利益冲突、损害信托利益的行为。第二,受托人要按照最为严格的标准履行义务。与其他受信人相比,民事信托受托人义务履行标准最严格。如在信托财产的投资过程中,受托人的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对投资标的及相关市场信息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如同一个谨慎、专业的商人以自己固有资产进行投资的要求相同。
应以受信关系理论对共同受托人制度进行重构
管理类受信关系、监督类受信关系、执行类受信关系和顾问类受信关系构成了受信关系的四种基本类型。在代理、有限合伙、公司(投资基金实质上涵盖了信托、有限合伙、公司这三种形式,在此不做讨论)等涉及管理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分别涵盖了上述四种受信关系的一种或者数种。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形成了执行类的受信关系;在有限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形成了管理类受信关系、执行类受信关系;在最为复杂的公司关系中,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形成了部分管理类受信关系(因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还属于股东会)、监督类受信关系、执行类受信关系。相比营业信托一般为自益信托、慈善信托没有直接的受益人,民事信托是唯一具备财产所有权、管理权与受益权三者权能相分离的财产管理制度,民事信托涵盖的受信关系的类型更为复杂多样。民事信托受信人包括受托人、保护人、监察人、指示人、托(保)管人、受益人的代理人、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等,民事信托基本上涵盖了受信关系的全部类型。
3 以管理类受信关系建构民事信托受托人制度
民事信托受托人享有最全面的受信权利
受托人应与其他受信人形成合作、制约与责任分担关系
在信托关系中,作为受信关系标的物的关键性资源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获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受信关系设立的前提,也是履行管理类受信人职责的前提。第一,应该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导致信托关系的成立与生效缺乏合理、清晰的法律界定,不仅使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实践处于不稳定状态,也给未来司法机关审理由此而引发的大量争议的定性问题,即定性为代理还是信托争议带来困惑。《信托法》应当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将受益人权益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和监督性权利。第二,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受托人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是各国信托立法的通例,我国《信托法》应该赋予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缩减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干涉的权力,建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控制权的否定性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功能。
受托人应当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
民事信托涵盖了全部类型的受信关系
民事信托不同于营业信托的单一受信人模式,具有多种类型的受信人,形成了“受托人+其他受信人”的模式。民事信托受托人应该成为管理类受信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其他受信人的如下法律关系,从而有利于民事信托的稳定运行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第一,受托人作为管理类受信人应与其他受信人形成相互合作关系。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与事务的过程中,不仅要积极履行管理受信人的义务,而且要接受保护人等监督类受信人的监督,确保信托运行符合信托目的;要配合受益人代理人等执行类受信人的调查,确保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要接受投资顾问等顾问类受信人的建议,确保信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受托人作为管理类受信人应与其他受信人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受托人+其他受信人”模式下,单一受托人的权限按照功能被分割给不同受信人,既能够发挥各类主体的专业能力,又能够促使受信人之间分权制衡,从而确保信托管理活动契合信托目的、受益人利益以及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律的要求。第三,受托人作为管理类受信人应与其他受信人合理分担受信责任。“受托人+其他受信人”模式下,受托人权限分割的同时其责任范围也相应缩减。监督类受信人通常享有引导、限制及监督受托人管理活动的权利,甚至有权直接指示受托人;执行类受信人通常具有代表受益人的权利;顾问类受托人通常具有提出专业建议的权利,甚至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顾问建议行事。对于执行上述指示、建议而产生的受信责任,受托人应当视情形免责或与有过错的相关受信人一起分担。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网址: http://www.ddfxzzs.cn/zonghexinwen/2022/061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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